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路献坤与霍田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献坤,霍田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393号原告:路献坤,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献明,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弟,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霍田妞,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路献坤与被告霍田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路献坤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献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献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献坤负担。审判员  王银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