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苏常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常熟蒋巷宾馆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常熟蒋巷宾馆,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65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常熟蒋巷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负责人:邵惠清。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国新。江苏常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常熟蒋巷宾馆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常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常熟蒋巷宾馆餐饮服务费人民币14905元及利息(以1490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元,由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常熟蒋巷宾馆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9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1幢、2幢房产,但上述房产已由本院(2016)苏0581执6434号案件处置,且被多案轮候查封,如有剩余财产可分配,本案可依法受偿。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车辆信息。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未到位人民币1499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