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石申请执行王福臣、东方佳盛(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石,王福臣,东方佳盛(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刘石,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理人石艳,女,汉族,1958年7月2日生,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王福臣,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生,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东方佳盛(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J51。法定代表人赵一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237号,办公地北京立水桥中路398号中煤建设大厦东门3层。法定代表人胡桂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福臣、东方佳盛(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一十四万六千三百零一元三角五分(1146301.3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