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郝宝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郝宝良,宫惊华,郝宝萍,于广慧,解刚,尹大辉,于长友,关静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刑终19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工业园区历家农场。法定代表人郝宝萍,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人郝宝良,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股东,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2014年7月22日临时羁押抚顺市看守所,同年7月25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宫惊华,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满族,中专文化,系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2014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同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郝宝萍,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系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户籍所在地新抚区。2014年3月21日因骗取贷款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于广慧,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会计主管,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解刚,男,1968年3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欠办副主任,住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3月27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3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尹大辉,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欣抚秦煤炭经销公司、抚顺市圣顺经贸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2014年6月27日临时羁押武川县看守所,同年6月2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于长友,男,1966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关静,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满族,初中文化,系抚顺欣抚秦煤炭经销公司、抚顺市圣顺经贸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2014年4月1日在辽宁省抚顺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3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单位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限公司、被告人郝宝良、宫惊华、郝宝萍、于广慧、解刚、尹大辉、于长友、关静骗取贷款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5)向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服判不上诉。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丛惠慧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郝宝良、宫惊华、郝宝萍、于广慧、解刚、尹大辉、于长友、关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9年6月29日,被告人郝宝良独自投资成立了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郝宝萍,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煤炭、洗煤加工销售,公司住所地为桦南县历家农场。2010年末,被告人郝宝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与被告人宫惊华商议后,决定以翔盛公司向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公司)销售煤炭的应收账款为担保,由被告人宫惊华出面负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佳木斯分行)办理贷款事宜。2011年7月,被告人郝宝良指派翔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郝宝萍(前三笔贷款是王某4),与建行佳木斯分行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在贷款过程中,为达到贷款目的,被告人郝宝良听取被告人宫惊华依据建行贷款章程提出各种建议,被告人郝宝良指使被告人郝宝萍、被告人于广慧等人伪造销售发票、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翔盛公司与沈焦公司对账单等虚假材料;安排张某2(另案处理)、被告人于长友私刻沈焦公司印鉴,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书回执》(后期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私刻的沈焦公司印鉴,提供给建行佳木斯分行虚假的贷款手续。为骗取建行佳木斯分行的信任,以达到继续取得贷款的目的,被告人郝宝良在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到沈焦公司现场确认应收账款过程中,指使被告人关静冒充沈焦公司财务人员,接待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指使被告人尹大辉假冒沈阳沈焦公司采购科长,在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账确认书》加盖伪造的沈焦公司印鉴;指派被告人宫惊华付给被告人解刚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解刚为其提供沈焦公司办公室等相关接待场所;指使被告人宫惊华带领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多次到沈焦公司进行应收账款的确认;指使林某(另案处理)冒充沈焦公司重要高层领导接待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通过上述方法和手段,使贷款资金得以发放。同时被告人郝宝良在无法偿还建行佳木斯分行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用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在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资金偿还已经到期的贷款,以取得下一笔贷款,再利用下一笔发放的贷款偿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资金,使贷款资金得以继续发放。截止案发,翔盛公司先后从建行佳木斯分行办理保理贷款业务33笔,总计63072.21万元,偿还贷款为43474.21万元,剩余19598万元贷款无法偿还,给建行佳木斯分行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宫惊华于2014年3月20日在哈尔滨市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郝宝萍、于广慧、于长友于2014年3月20日在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解刚于2014年3月27日在沈阳市沈焦集团大楼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关静于2014年4月1日在抚顺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尹大辉于2014年6月27日在武川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郝宝良于2014年7月22日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审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①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郝宝良出资475万元,郝宝萍出资25万元。2010年5月19日,公司增加注册资金830万元,王某4出资653.3万元,郝宝良出资176.7万元,郝宝萍将股权25万元转让给王某4,王某4共出资678.3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51%,郝宝良共出资651.7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49%,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4。2010年8月12日,王某4增加出资851.7万元,共出资1530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51%,郝宝良增加出资818.3万元,共出资1470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49%。2012年2月27日,王某4将公司51%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郝宝萍,同年3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宝萍。②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佳木斯分行关于桦南县翔盛矿物资经销公司小企业一般额度授信的请示和批复、额度授信申请书、一般额度授信审批批复、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应收账款内部受让审核表、保理业务收费表、预付款支用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翔盛公司财务票据证实,从2011年5月30日至2014年3月13日翔盛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办理保理货款业务33笔,总计人民币63072.21万元。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证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判决翔盛公司给付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保理预付款本金人民币19598万元、利息690361.01元。因翔盛公司、郝宝萍、郝宝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翔盛公司土地使用权、15处房产、约5吨精煤、约1万吨煤矿石、500吨原煤、44套生产设备予以查封。(2)证人证言:①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08年她到抚顺市欣抚秦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做会计工作,郝宝良实际投资、经营该公司和抚顺市顺庆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煤炭业务。2010年1月份,她负责对抚顺公司日常的费用进行复核,会计是关静,出纳是刘某5,翔盛公司财务人员有于广慧和徐某等人。她通过公司每日的报表看到翔盛公司在建行佳木斯分行有贷款,贷款用于煤炭生产经营了。②证人郝某证言证实,2010年中旬,她到郝宝良经营的抚顺公司做检斤工作。2014年2月份,张某2说公司在沈阳东煤大厦18楼租两个办公室,让她去收拾一下。她到了以后,张某2对她和李某说一会来人不用抬头不用说话,她和关静、李某在一个办公室,尹大辉在另一个办公室。一个小时后,有几个人来到办公室,问关静煤炭账目情况,关静从电脑里打出单子给了那些人,那几个人要求在单子上盖章,尹大辉拿着章过来后那几人就走了。同年3月份,张某2又让她去收拾办公室并告诉她坐在那里,她和关静、李某及手里拿着章的尹大辉都在租的办公室。没多久来一帮人去尹大辉的办公室,然后到她的办公室与关静说了几句话,关静在电脑里打印出单子递给那帮人后她就出去了。③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张某2开车拉她和郝某、刘某5、关静去东煤大厦18楼,张某2让她们坐在办公室不说话,办公室里有办公桌和电脑,尹大辉在另一个办公室。不久来一帮人向关静要单子,关静打印出单子后,那帮人拿着单子去尹大辉办公室了。同年3日,张某2又拉她和关静、郝某到东煤大厦18楼,张某2又让她坐在办公室不说话。不久宫惊华领一帮人进入办公室向关静要报表和单位往来账,关静用电脑打印出单子后,那帮人拿着单子就走了。④证人姜某1证言证实,他从2004年开始给郝宝良开车,郝宝良实际投资和经营抚顺市顺庆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欣抚秦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圣顺公司、桦南县翔盛公司,这几个公司主要经营煤炭业务。⑤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08年他到郝宝良经营的公司工作。郝宝良经营公司有抚顺市顺庆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欣抚秦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圣顺公司和翔盛公司,这几个公司由郝宝良实际投资和经营,主要经营煤炭业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郝宝良任命他为山西寿阳办事处负责人,他主要负责在当地购置原煤并装车通过汽车运输销售给山东周平电厂。采购原煤的货款和运费是由翔盛公司支付,他听说有一部分资金是在佳木斯建行贷的款。⑥证人王某1、吕某、王某2、董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均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2012年6月宫惊华代表翔盛公司到他公司谈贷款业务,从2012年7月10日至2014年3月11日,翔盛公司分十次贷款累计金额18900万元,这些贷款都已还清并支付利息550万元。⑦证人盖立群、张某1、丛某、任某、阿某、姜某2、朱某、田某、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们均为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2011年7月中旬,建行佳木斯分行同翔盛公司办理保理业务,翔盛公司称和沈焦公司有业务往来,沈焦公司欠翔盛公司煤款,建行第一笔贷款发放2300万元,之后授信额度由2300万元增加到2亿元,翔盛公司共有19598万元贷款没有偿还。2014年2月28日建行佳木斯分行张某1和丛某到沈焦公司核实应收款的情况,发现沈焦公司打印的应付账款明细不是在会计核算系统内打印出来,而是从电脑桌面上文本格式打印。张某1和丛某到沈焦公司的开户银行核对,沈焦公司的应付账只有10.8亿,并且前五位没有翔盛公司。同年3月14日建行佳木斯分行决定由朱某副行长带队,同盖立群、张某1、丛某到沈焦公司回访。朱某要见沈焦公司高层领导,宫惊华领朱某、盖立群来到沈焦公司13楼办公区,这时过来一个男子,宫惊华介绍说是采购处老总解刚,解刚将他们三人带到会客厅后离开。不久进来一个宫惊华介绍是公司董事长的赵彤,朱某、盖立群提出到财务部门了解沈焦公司的应付账款核算方式等方面的情况,宫惊华提出让赵彤陪同前往18楼的财务结算中心。在结算中心里有三名女同志,一个好像是主管的女同志说沈焦公司应付款都在结算中心核算,因为沈焦公司要上市,所以财务报表未完全体现应付账款,在建行沈北支行留存的财务报表中的应付账款额度没有实际的大。朱某提出在确认文本上加盖公章,赵彤打一个电话后,一个姓万的女子把公章拿到18楼在文本上加盖。朱某和盖立群将以前文本上的公章同这次公章一比较,发现不一样,盖立群问宫惊华公章为何不一样,宫惊华说以前加盖的公章是私自刻的,这次公章是真的。朱某提出要重新加盖公章,必须在公章的保管区域内加盖。张某1和丛某同宫惊华一起到13楼回来后说,公章还是姓万的女子加盖的,而且公章也不是在办公区域内盖的。第二天,朱某等人到沈焦公司开户行建行沈北支行核对印鉴,沈焦公司留存的印鉴同文本上的不一致。⑧证人金某证言证实,从2013年到2014年初,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开一辆皮卡车到他经营的桦南县三江复印社,那个男子提供了翔盛公司的工商执照,刻沈焦公司公章没有提供手续。⑨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她与宫惊华2010年认识,2012年6月结婚。宫惊华给她20万元,为她购买了一辆雪弗兰迈锐宝轿车。⑩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他系桦南县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桦南县亿丰玉米专业种植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桦南县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翔盛公司拉煤,翔盛公司经理郝宝萍对他说抚顺市圣顺经贸公司、抚顺市顺庆经贸有限公司、抚顺市欣抚秦公司要借用他公司账户转钱,他把鸿运货物运输公司和亿丰玉米专业种植合作社账户提供给郝宝萍,这三个公司从2013年初开始总共转来大约3亿元,郝宝萍和于广慧让他将收到的款转给于广慧、张某3、杨某、宫惊华、徐某、刘某5、刘某6等人。(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①被告人郝宝良供述和辩解证实,翔盛公司成立于2008年,公司地点在桦南县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是煤炭的生产、销售、有色金属的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弟弟郝宝萍,他是公司实际经营者和投资者,负责销售及公司的运作,包括货款事宜,他委派郝宝萍管理公司。2011年初,因做煤炭生意资金紧张,他让宫惊华到建行佳木斯分行办理保理贷款,宫惊华说只有将翔盛公司的财务报表做高,增加银行授信,做虚假财务报表才能多贷款。他让郝宝萍指使于广慧利用买来的虚假增值税发票,伪造与沈焦公司的合同,制作假财务报表交到建行佳木斯分行审查。他让于广慧制作发票模板给他,他指使张某2到抚顺市按照发票模板购买发票,张某2将购买的发票寄给于广慧,于广慧将发票交到建行佳木斯分行进行审查。他让郝宝萍、宫惊华指使于广慧制作财务报表,于广慧将伪造好的财务报表交给建行进行审查。购销合同里的数字是宫惊华告诉他,他让财务人员打印出合同,用他指使张某2在抚顺市私刻的沈焦公司印章盖在上面。2012年10月份,他让郝宝萍在桦南县私刻沈焦公司的印章,郝宝萍安排于长友在桦南县私刻印章后交给于广慧使用。宫惊华将建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邮寄到抚顺,他让张某2加盖私刻的沈焦公司印章后寄回翔盛公司,翔盛公司再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交给建行。建行佳木斯分行要求到沈焦公司现场盖章,他让林某、张某2、关静、尹大辉等人假冒沈焦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待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由尹大辉假冒沈焦公司采购科长在建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现场盖章。2013年4月份,宫惊华对他说建行要求到沈焦公司现场确认应收账款,他让沈焦公司销售人员解刚联系一间办公室,让尹大辉假冒沈焦公司的采购科长在手续上盖章。宫惊华负责接待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在沈焦公司现场确认翔盛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由尹大辉加盖伪造的沈焦公司印章。之后宫惊华到内蒙古找他,问他沈焦公司的印章和尹大辉是怎么回事,他对宫惊华说翔盛公司在沈焦公司没有应收账款,如不继续作假就会被发现,待内蒙古拓采坤石材进出口公司和内蒙古宏辰陶瓷有限公司的采矿手续办下来,产生经济效益把建行的货款还上,他承诺把这两个公司的股份一半转给宫惊华之后,宫惊华同意继续造假。2013年6、7月份,宫惊华打电话对他说建行的人要求在沈焦公司现场确定盖章,他对宫惊华说不能在沈焦公司盖章,以免被发现。他让宫惊华对建行的工作人员说沈焦公司和大连石化签合同,印章让沈焦公司尹科长拿走了,他让尹大辉以沈焦公司尹科长名义在大连的一家宾馆接待宫惊华领的建行工作人员,并在建行提供的确认书上盖章。事后宫惊华对他说建行的工作人员要求以后再确认盖章要在沈焦公司进行,之后他让张某2在沈焦公司18楼租了两个办公室,专门接待建行工作人员。2014年2月份,宫惊华说建行的人要到沈焦公司进行现场确认盖章,他让关静、李某、郝某等人冒充沈焦公司财务人员,由关静负责用电脑打印出伪造的翔盛公司与沈焦公司应收账款对账单,尹大辉用张某2给其的伪造沈焦公司印章盖在确认书上。2014年3月份,宫惊华领着建行佳木斯分行的朱某、盖立群、张某1、丛某到沈焦公司了解业务情况,并在相关业务事项确认书上盖章。他和林某在沈焦公司13楼的一个处长办公室等着,他让林某冒充沈焦公司书记赵佟。解刚领着宫惊华和建行的工作人员来到13楼后,解刚向建行工作人员介绍林某是沈焦公司赵佟书记,林某按照他交待的情况向建行工作人员介绍沈焦公司营销形式,确认翔盛公司在沈焦公司的应收账款,随后宫惊华领着建行工作人员到18楼他租赁的办公室,关静、李某等人给建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伪造的翔盛公司与沈焦公司应收账款对账单。翔盛公司在建行办理保理贷款时,他对郝宝萍说公司资金紧张,只有造假才能在建行贷出款来。翔盛公司是他一个人投资的,郝宝萍只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所有的原料采购、生产管理、财务、销售都是他决定,他让宫惊华做翔盛公司财务负责人,让于广慧做假账给沈焦公司开具假发票,郝宝萍服从他的指派,配合宫惊华和于广慧办理建行的贷款。翔盛公司在建行佳木斯分行贷款33笔,合计资金大约63071.5万元,尚有本金19598万元未还。②被告人宫惊华供述和辩解证实,翔盛公司是2008年成立,经营地点是桦南县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是煤炭的生产、销售、有色金属销售等,注册资本是5000万,法定代表人是郝宝萍,负责生产、实际经营者是郝宝良,负责销售及公司的运作,郝宝良任命他是翔盛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4月份,郝宝良问他能否利用翔盛公司与沈焦公司有销售关系办理贷款,他到建行佳木斯分行咨询,建行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办理该项业务。在贷款过程中,郝宝良问他想在银行贷出更多的款怎么办,他提议说只有把翔盛公司的财务报表往高做,增加银行授信才可以。他和郝宝良指使会计于广慧做虚假财务报表,郝宝良、郝宝萍向于广慧提供假增值税发票,让于广慧交到建行审查。2013年3月份,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到沈焦公司进行应收款确认,他跟郝宝良说了此事,郝宝良让他联系解刚,并让他给解刚2万元钱。次日他和建行工作人员到沈焦公司后,他给解刚打电话,解刚和尹大辉领他和建行工作人员来到沈焦公司会议室内,解刚向建行工作人员介绍尹大辉是沈焦公司销售处的科长,尹大辉拿着沈焦公司的合同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在建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之后他到内蒙古找到郝宝良,他质问郝宝良为何用假章和假应收账款,郝宝良说已经这样了,如果不继续做都得被抓。他问郝宝良贷款怎么还,郝宝良说林西县两处矿将来开采偿还贷款。翔盛公司申请2个亿贷款,建行佳木斯分行需在到沈焦公司进行应收账款确认,郝宝良说不能再领建行工作人员到沈焦公司。郝宝良在沈焦公司楼上18楼租了两间办公室,冒充沈焦公司结算中心,让关静冒充沈焦公司结算中心财务人员,负责打印应付账款单,让郝某冒充沈焦公司结算中心副经理,负责加盖沈焦公司公章,让林某冒充沈焦公司书记赵彤。他领建行佳木斯分行的盖利群、阿信峰、张某1、丛某等人分别多次到假冒的沈焦公司结算中心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确认。2014年3月份,他们准备增加贷款到3亿元,建行在审计中发现提交给建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于广慧给建行佳木斯分行伪造一张沈焦公司关于发票的说明并加盖了伪造的公章,伪造桦南县税务局的说明。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发现于广慧提供的沈焦公司关于发票的说明与18楼结算中心的沈焦公司公章不一致,建行工作人员问他怎么回事,他向建行工作人员说于广慧提供的公章是假的,郝某加盖的公章是真的。之后他向建行了解不可能给翔盛公司贷款了,郝宝良让他跑。骗取的贷款中他个人花去300万元钱,他花100万元用他父亲的名购买了山东胶州一套住宅,给他妻子20万元现金和购买一台价值10多万元钱的雪弗兰轿车。③被告人郝宝萍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他哥哥郝宝良在桦南县投资建立翔盛公司经营洗煤业务,工商注册他是法定代表人,实际郝宝良是老板,他只负责生产。2011年郝宝良说公司资金紧张,想办理保理业务贷款,因郝宝良在抚顺的三家公司资质不够,只能用翔盛公司办理保理贷款业务,以沈焦公司与翔盛公司有业务往来,用应收账款的方式办理贷款,实际翔盛公司与沈焦公司的业务量很小,也没有实际的应收账款,并且沈焦公司不会同意以保理方式为翔盛公司办理贷款手续。郝宝良告诉他在建行办理保理贷款必须用假手续才能办下来,假手续包括向建行提供伪造的采购合同、与沈焦公司的销售合同、打给沈焦公司的假发票等,私刻沈焦公司的印章在假手续上盖章以欺骗银行骗取贷款。沈焦公司的发票是郝宝良弄来的,每次都是郝宝良把发票邮寄过来,于广慧打印完以后给建行送过去。2012年10月份,郝宝良告诉他办理贷款需要在提供给建行的手续上加盖沈焦公司印章,他让于长友去刻两个假沈焦公司公章。于长友刻了沈焦公司一个公章一个合同章,他让于长友把假章交给于广慧保管。2014年1月郝宝良让他刻一套沈焦公司假公章,他让于长友到于广慧处取两枚公章的复印纸,拿翔盛公司的营业执照刻了两枚沈焦公司印章,刻完后他让于长友将假印章交给于广慧保管。私刻沈焦公司假印章用来在伪造的翔盛公司与沈焦公司的销售合同上盖章,在建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盖章,是为了骗取贷款。因他是工商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他代表翔盛公司与建行佳木斯分行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翔盛公司还有19598万元贷款本金没有还上,贷款基本上划到辽宁抚顺去了,贷款的事都是郝宝良和宫惊华商量办理的。他花钱从财务支出,没有限额,实报实销,他花多少钱,财务账上有记载。④被告人于广慧供述和辩解证实,翔盛公司于2009年6月注册成立,经营地点桦南县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销售、有色金属销售等,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是郝宝良、郝宝萍,法定代表人郝宝萍,负责生产,郝宝良是实际经营者,负责销售及公司的运作。2009年12月份他应聘会计,负责做账。2010年公司开始在工商银行做保理贷款业务,贷款都已还清。2010年底,宫惊华来到公司工作,之后公司开始在建设银行做保理贷款业务,开始授信额度是2300万元。2012年郝宝萍说需要扩大经营增加贷款,宫惊华让他用电脑做一个模板,他根据宫惊华给他的发票和合同伪造财务报表。开始时公司按期还贷,一年以后公司授信额度增为2亿元,贷款他都转到郝宝良在抚顺经营的顺庆物资有限公司和新抚琴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账户上。翔盛公司利用虚假发票、虚假合同和虚假的财务报表增加公司的授信额度,办理保理贷款后没有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翔盛公司虚构与沈焦公司有买卖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制作假的翔盛公司销售发票,欺骗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到沈焦公司签订假确认书。从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3月13日有10笔贷款合计19598万没有偿还银行。宫惊华在佳木斯市金三角附近一个住宅楼房开假发票,公司副总经理于长友负责刻假公章。他找郝宝萍说采购与销售数不符,需要增加采购合同,郝宝萍让他编个以前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让于长友去刻章,于长友大约刻了三、四次。⑤被告人解刚供述和辩解证实,他系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欠部副主任。翔盛公司与沈焦公司业务量不大,沈焦公司都是将货款汇给翔盛公司,翔盛公司再给沈焦公司发煤,翔盛公司因发煤数量不够,还欠他公司钱,后期已经还清。2012年底郝宝良给他打电话,说翔盛公司宫惊华领建行的工作人员到他公司,让他接待一下,并向建行的工作人员介绍翔盛公司与沈焦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他同意了。几天后,宫惊华给他打电话说已经到沈焦公司,他让其到13楼。他迎接宫惊华时,宫惊华介绍另两个人是建行的工作人员,并说想了解沈焦公司情况,他说沈焦公司领导参加订购会去了,他让宫惊华等人到沈焦公司旁边的东胜大厦等他。之后他来到东胜大厦一楼茶吧,他向建行工作人员介绍翔盛公司和沈焦公司合作多年,翔盛公司是沈焦公司与民营企业中做生意最大的一家客户,每年业务量都超过亿元。2013年4月份的一天,郝宝良给他打电话说要用沈焦公司的会议室,他表示同意。当天晚上宫惊华打电话让他到东胜宾馆,宫惊华说郝宝良给他2万元钱,并说第二天领建行的人到他公司,他表示同意。次日早上,张某2领尹大辉先来他公司13楼大厅,张某2对他说宫惊华来到以后,让他领尹大辉进去。不久宫惊华领建行的工作人员来到他公司,他将宫惊华等人领到公司会议室,然后他出去将尹大辉领进会议室。2014年3月份,郝宝良给他打电话说还要用一下他公司的办公室,他表示同意。第二天下午,郝宝良领林某来到他公司,进入公司石总办公室后,郝宝良说宫惊华领建行佳木斯分行的工作人员来以后,将宫惊华领进会议室,再将林某领进去。不久宫惊华领建行的人来了,他将宫惊华等人领进公司会议室,他回到石总办公室将林某领进会议室,他向建行的工作人员介绍林某是他公司赵书记,然后他离开会议室。没多久,郝宝良打电话说要用他公司单独的办公室,他将公司王某5的办公室打开后,宫惊华将郝某领进王某5办公室,之后宫惊华又将建行的工作人员领进王某5的办公室,他们过一会就走了。⑥被告人尹大辉供述和辩解证实,他系内蒙古林西县拓采坤矿产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老板是郝宝良,他就是帮郝宝良看矿。2013年4月份,郝宝良给他打电话让他联系宫惊华,并让他听宫惊华指挥,宫惊华让他次日早上7时到沈阳市卓展大厦。他到了卓展大厦以后宫惊华领他到沈焦公司13楼办公室,宫惊华给他一个塑料袋,袋里装了两个印章,他将印章放进兜里,宫惊华告诉他说一会带几个人上来找他,他把印章拿出来给那几个人盖上就行,如果有人问他就说是沈焦公司的领导,其它什么也不用说,说完宫惊华就下楼了。不一会,有个40岁左右,白净的男子(解刚)让他拿着印章一同到会议室,宫惊华介绍他是沈焦公司主管采购的科长,介绍另两个人是佳木斯市银行的,宫惊华对他说尹科长有几份文件看一下,并说和处长说完了,麻烦给盖一下章。宫惊华把文件递给他以后,他从兜里掏出宫惊华事先交给他的两枚印章,在文件上盖了章。宫惊华说盖的不行,宫惊华自己拿印章在几份文件上盖了章,他看文件上盖的是沈焦公司的合同章和法人章,盖完章后他就走了。之后在沈焦公司他将两枚印章交给宫惊华。2013年6、7月份,郝宝良打电话让他到大连火车站附近找一家宾馆住下,并让他听宫惊华的安排。他到大连找到宾馆后,宫惊华来到他房间将两枚印章交给他,让他什么也不用说把章盖上就行,然后宫惊华出去了。不一会宫惊华领两个银行的人到他的房间,宫惊华问他章带没带,他说章带来后,宫惊华拿着印章在文件上盖了章,盖完章后就走了。过一会,宫惊华回房间把印章拿走了。2014年2月份,郝宝良打电话说宫惊华有事,让他联系宫惊华,宫惊华让他次日早上到沈焦公司18楼。他到沈焦公司楼下后,张某2将他领到沈焦公司18楼的两间办公室,办公室里有关静、李某等几个人,他和郝某在一间办公室,张某2把印章放在办公桌里,然后张某2下楼接宫惊华和几个银行的人进入另一间办公室,张某2喊他把印章拿到另一间办公室。他进入另一间办公室,宫惊华向银行的人介绍他是沈焦公司的尹科长,他向银行的人挺不耐烦的说了几句话后在文件上盖了章,然后他离开办公室。后来张某2找他把印章拿走。⑦被告人于长友供述和辩解证实,他系翔盛公司办公室主任兼采买。2010年10月份,郝宝萍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刻两个公章,并让他到于广慧处取样。他在于广慧手里取了一张带有二枚公章的复印纸,之后他来到桦南县一家印刷刻字的店铺,老板是个瘸子,他付给老板100元后,他把一枚沈焦公司公章和一枚合同章取回交给于广慧。2014年1月份,郝宝萍给他打电话说需要两枚合同章,让他到于广慧那里取样。他在于广慧手里取了一张带有两枚公章的复印纸,之后到瘸子的刻字店花100元刻了两枚公章。他回到公司后将两枚公章交给于广慧。⑧被告人关静供述和辩解证实,她于2011年到抚顺市欣抚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抚顺市圣顺经贸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作,负责三家公司记账、三家公司虽然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人,但实际经营者都是郝宝良。2013年末,郝宝良在沈阳市沈焦公司办公楼租了两间办公室,让她和张某2去购买办公用品并收拾一下卫生。2014年2月份,郝宝良让他和刘某5、李某、郝某、尹大辉、张某2等人到沈焦公司办公楼租用的办公室,郝宝良给她一个U盘并说U盘里是翔盛公司整理好的对账单,如有建行佳木斯分行的人来,让她假冒沈焦公司的工作人员打印U盘里的对账单。同日14时许,宫惊华领着几个建行佳木斯分行的人来到租用的办公室,她按照郝宝良事先安排打U盘里的对账单,李某拿着沈焦公司的财务章在她打印出来的对账单上盖章。2014年3月份,郝宝良让她、李某、郝某、张某2及郝宝良的朋友林某到沈焦公司办公楼租用的办公室。在办公室郝宝良给了她一个U盘让她假冒沈焦公司的工作人员打印对账单,宫惊华在电话里教她怎样回答建行工作人员的问话。同日14时30分许,建行佳木斯分行的工作人员来到租用的办公室,有个工作人员问她关于翔盛公司的情况,她按宫惊华交待的话回答了问题,之后她假冒沈焦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打印的对账单交给李某,李某拿着沈焦公司的财务章在对账单上盖章,然后建行的工作人员走了。(四)鉴定意见:①黑龙江中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实,截止2014年3月19日,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三十三笔贷款余额为19598万元;截止2014年末,应付未付贷款利息为1150.27万元。②黑龙江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评估报告证实,2015年9月21日,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计3345.16万元。原审认为,被告单位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郝宝良、宫惊华、郝宝萍、于广慧、解刚、尹大辉、于长友、关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郝宝良、宫惊华、郝宝萍、于广慧、解刚、尹大辉、于长友、关静犯骗取贷款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宝良、宫惊华、郝宝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广慧、解刚、尹大辉、关静、于长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郝宝萍、宫惊华、于广慧、解刚、尹大辉、于长友、关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宝良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核心作用,犯罪所得被其挥霍,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惊华、于长友、关静家属退还退赔部分赃款,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惊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宫惊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部分犯罪所得,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郝宝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宝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于广慧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广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解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解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尹大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大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于长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长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关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关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郝宝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宝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和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宫惊华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郝宝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宝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和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于广慧的辩护人提出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尹大辉的辩护人提出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关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关静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上述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郝宝良在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和被告人宫惊华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郝宝萍、于广慧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解刚、尹大辉、于长友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关静四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得赃款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于长友、关静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一、被告单位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二、被告人郝宝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三、被告人宫惊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四、被告人郝宝萍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五、被告人于广慧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六、被告人解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七、被告人尹大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八、被告人于长友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九、被告人关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十、被告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213.52元、被告人郝宝萍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29.09元、被告人宫惊华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20万元及银行存款人民币877479.15元、被告人于长友退赔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关静家属退赔人民币1万元,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剩余赃款对被告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被告人郝宝良、宫惊华、郝宝萍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宣判后,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均不上诉,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广慧系从犯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于系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其伪造销售发票、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对帐单等虚假材料,参与整个骗取贷款过程,起到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二、对被告人于长友、关静适用缓刑错误,二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二人虽系从犯,也不足以减轻处罚,因此一审对二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量刑畸轻。三、对被告人郝宝萍、解刚、尹大辉量刑不当。郝宝萍系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组织实施骗取贷款犯罪,解刚、尹大辉参与骗取贷款犯罪,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对郝宝萍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上量刑、对解刚、尹大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四、未对随卷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房产、电脑等物品作出处理,因此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为由提出抗诉。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2011年,被告人郝宝良为了生产经营与被告人宫惊华商议后,以其独自投资成立的翔盛公司向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公司)销售煤炭的应收账款为担保,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郝宝萍与建行佳木斯分行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为达到贷款目的,被告人郝宝良听取被告人宫惊华依据建行贷款章程提出各种建议,指使被告人郝宝萍、被告人于广慧等人伪造销售发票、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翔盛公司与沈焦公司对账单等虚假材料;安排张某2(另案处理)、被告人于长友私刻沈焦公司印鉴,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书回执》(后期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加盖私刻的沈焦公司印鉴,提供给建行佳木斯分行虚假的贷款手续。指使被告人关静冒充沈焦公司财务人员,接待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指使被告人尹大辉假冒沈阳沈焦公司采购科长,在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账确认书》加盖伪造的沈焦公司印鉴;指派被告人宫惊华付给被告人解刚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解刚为其提供沈焦公司办公室等相关接待场所;指使被告人宫惊华带领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多次到沈焦公司进行应收账款的确认;指使林某(另案处理)冒充沈焦公司重要高层领导接待建行佳木斯分行工作人员,通过上述方法和手段,使贷款资金得以发放。截止案发,贷款33笔,总计63072.21万元,偿还贷款为43474.21万元,剩余19598万元贷款无法偿还,给建行佳木斯分行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郝宝良、宫惊华、郝宝萍、于广慧、解刚、尹大辉、于长友、关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检察机关抗诉所提于广慧系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其伪造销售发票、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对帐单等虚假材料,参与整个骗取贷款过程,起到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的抗诉意见,因于广慧的上述行为虽然在骗取贷款中起很大作用,但其不是犯罪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其行为受郝宝良、郝宝萍指使,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检察机关所提上述抗诉意见不予支持。所提对被告人于长友、关静适用缓刑错误的抗诉意见,因二人的行为虽然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但二人系从犯,在整个犯罪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原审对二人减轻处罚,执行缓刑并无不当,故检察机关所提上述抗诉意见不予支持。检察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郝宝萍、解刚、尹大辉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因郝宝萍系桦南县翔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虽组织实施骗取贷款犯罪,但犯罪的最初动意为被告人郝宝良、宫惊华,而后由郝宝萍组织实施,其地位和作用较郝宝良、宫惊华小,原审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原审被告人解刚、尹大辉参与骗取贷款犯罪,虽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但原审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故上述抗诉理由不予支持。所提未对随卷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房产、电脑等物品作出处理的抗诉意见,因上述财物部分已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且有部分权属需要进一步确认,故原审处理方式得当,该抗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