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秀峰,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将军庙。法定代表人:徐秀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村林家棚。法定代表人:许记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秀峰,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梅岭二栋2单元4层4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家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徐秀峰、原审被告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738元,减半收取24869元,由上诉人湖北景上木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琪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