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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金龙与刘平、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龙,刘平,赵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15号原告杨金龙。被告刘平。被告赵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龙诉被告刘平、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金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杨金龙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