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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东阳、张耀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成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阳,张耀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成鹏飞,白菊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623号原告:郭东阳。原告:张耀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负责人:史跃兵,任经理。被告:成鹏飞。被告:白菊香。原告郭东阳、张耀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成鹏飞、白菊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郭东阳、张耀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阳、张耀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保全申请费500元,由原告郭东阳、张耀阳负担。审 判 长  冯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