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东阳、张耀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成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阳,张耀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成鹏飞,白菊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623号原告:郭东阳。原告:张耀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负责人:史跃兵,任经理。被告:成鹏飞。被告:白菊香。原告郭东阳、张耀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成鹏飞、白菊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郭东阳、张耀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阳、张耀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保全申请费500元,由原告郭东阳、张耀阳负担。审 判 长 冯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