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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韦某某、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韦某某、兰某某、韦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08号。截止立案之日,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损失款28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韦某某的银行存款370元(含执行费50元),扣缴执行费后该款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胤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