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喜安与被执行人付立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安,付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824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安。委托代理人郭秀英。被执行人付立明。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