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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尚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3171号起诉人:尚某本院于2017年6月2日收到尚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划分分配宅基地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6年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分配使用宅基地,但被告一直未告知原告申请及审批结果。2002年被告告知原告其分配宅基地的申请未被批准,故村委会无法向原告划分分配宅基地。2017年5月,原告通过法定程序自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处调取出其本人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廊土宅[1998]11-19号),其中明确原告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村民委员会、土地管理所、乡镇政府及廊坊市均批准同意原告占用非耕地0.25亩,市政府批准时间为1998年3月13日。《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令1992年第73号)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令2002年第7号)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根据前述《规定》及《办法》可知,原告的宅基地申请依法批准后,被告作为村民委员会是有法定义务将批准结果及使用的宅基地公布告知原告,并向有关政府机关领取《宅基地许可证》,同时应当履行划分分配宅基地给原告的法定职责。但被告却故意隐瞒原告宅基地申请已获批的情况,致使原告在长达19年的时间内无宅基地可以使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综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申请宅基地被依法批准后,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乡碾子营村村民委员未将批准结果及使用的宅基地公布告知原告,也没给起诉人划分分配宅基地,起诉人现诉请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乡碾子营村村民委员给其划分分配宅基地,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尚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 颖人民陪审员  刘小琛人民陪审员  卢 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