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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开福、务川自治县鹏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开福,务川自治县鹏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开福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在勇,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川自治县鹏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村。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愈,贵州子尹(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开福因与被上诉人务川自治县鹏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开福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开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王 妤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