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新学、周梓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学,周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学,汉族,生于1963年10月7日,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周梓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8日,住。本院在执行胡新学与周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大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