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浩、米淑艳、卢焕奎、时桂杰与赵春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浩,米淑艳,卢焕奎,时桂杰,赵春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669号原告卢浩,男,1991年12月18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米淑艳,女,1971年4月22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卢焕奎,男,1949年3月25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时桂杰,女,1950年5月16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徐甫林,系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哲,男,1991年2月15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卢浩、米淑艳、卢焕奎、时桂杰诉被告赵春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卢浩、米淑艳、卢焕奎、时桂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于该案诸原告生活困难,已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诉讼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浩、米淑艳、卢焕奎、时桂杰撤诉。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