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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某某、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某某,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821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安瑞州路。负责人:舒某某;职务:董事长。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13日生,江西省人,住高安市。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生,江西省人,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以金融借款合同未到期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6元,减半收取4438元,由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