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兰筑久与南方电网供电局小河分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筑久,南方电网供电局小河分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683号原告:兰筑久,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南方电网供电局小河分局,地址:贵阳市西南环线平桥。负责人:徐锴。原告兰筑久与被告南方电网供电局小河分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兰筑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筑久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筑久承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猩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