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和平农业与被申请人郝兴军、陈文东诉前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平农业专业合作社,郝兴军,陈文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财保37号申请人和平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曲殿广被申请人郝兴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陈文东,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人和平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郝兴军、陈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兴军出售的纽荷兰拖拉机(车架号*Z8RW07620、发动机号46957498)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下:查封被申请人郝兴军出售的纽荷兰拖拉机(车架号*Z8RW07620、发动机号46957498),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担保,变卖、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