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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和平农业与被申请人郝兴军、陈文东诉前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平农业专业合作社,郝兴军,陈文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财保37号申请人和平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曲殿广被申请人郝兴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陈文东,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人和平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郝兴军、陈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兴军出售的纽荷兰拖拉机(车架号*Z8RW07620、发动机号46957498)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下:查封被申请人郝兴军出售的纽荷兰拖拉机(车架号*Z8RW07620、发动机号46957498),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担保,变卖、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