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新疆康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康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康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596号。法定代表人:王曼鑫,该公司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吉顺路556号和顺花园二期3号楼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迪力夏提·艾合麦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希尔买买提·阿布拉,男,维吾尔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博州总工会退休职工,住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201号5号楼1单元601室。上诉人新疆康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泰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康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0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上诉人新疆康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慧 玲审判员 茹斯坦木审判员 仝 淑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中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