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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李埃兵、贾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红,李埃兵,贾俊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21号原告:赵永红。被告:李埃兵。被告:贾俊刚。原告赵永红诉被告李埃兵、贾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永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赵永红负担。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武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