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李埃兵、贾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红,李埃兵,贾俊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21号原告:赵永红。被告:李埃兵。被告:贾俊刚。原告赵永红诉被告李埃兵、贾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永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赵永红负担。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武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