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邓长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邓长连,钟伟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民终3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锦雄,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长连,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敏,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芳,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伟标,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华,钟伟标妻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长连及原审被告钟伟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9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上诉人邓长连、原审被告钟伟标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邓长连150000元(不包含此前钟伟标垫付的10000元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该款转入邓长连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邓长连,账号62×××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伦教支行;二、钟伟标已经垫付的10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前赔付给钟伟标9500元,该款转入钟伟标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钟伟标,账号62×××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三、上述两项款项支付完毕后,各方当事人不再就本案相互追究责任;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908.39元,由邓长连负担178.3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7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03元,减半收取1750.5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经过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均予以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署之日即2017年6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应当事人请求,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舒 琴审判员 谭允仪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卢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