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县聚诚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聚诚金属商贸有限公司,杨家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552号原告:青县聚诚金属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农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89438235J。法定代表人:杨忠志,执行董事。被告:杨家宏,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县。青县聚诚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青县聚诚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县聚诚金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青县聚诚金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