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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强与姚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姚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098号原告:刘强,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姚世明,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姚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