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强与姚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姚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098号原告:刘强,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姚世明,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姚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