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梦思、王权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梦思,王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刘梦思。被执行人:王权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梦思与被执行人王权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宁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