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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5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刘士奇与刘素芳、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奇,刘素芳,刘素梅,刘凤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5479号原告:刘士奇,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素芳,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素梅,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福,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亮,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奇诉被告刘素芳、刘素梅、刘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士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