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5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刘士奇与刘素芳、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奇,刘素芳,刘素梅,刘凤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5479号原告:刘士奇,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素芳,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素梅,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福,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亮,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奇诉被告刘素芳、刘素梅、刘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士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