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福军、王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军,王桂兰,王利斌,李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福军,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桂兰,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利斌,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蔚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飞,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上诉人王福军、王桂兰、王利斌因与被上诉人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福军、王桂兰、王利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挺及上诉人王福军,被上诉人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李飞向王福军主张要求偿还其借款100万元,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李飞是否已适当履行了向王福军出借款项的义务,以何种方式履行,履行是否符合约定。故本案发回重审后,依法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查明上述事实,及时作出裁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福军、王桂兰、王利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