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锦绣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锦绣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457号原告青岛锦绣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30层B户。法定代表人郭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女,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系原告处职工,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王莅,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锦绣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锦绣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锦绣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