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祠秋与李炳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祠秋,李炳旺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1民初324号原告:徐祠秋,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泉任,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旺,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原告徐祠秋诉被告李炳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徐祠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祠秋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祠秋负担。审判员 况任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陈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