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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新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新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422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88号六楼东。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达,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新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林旺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