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谭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歙县。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皖J×××××号两轮摩托车在歙县县城徽州路南起点50米处,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重伤。被告人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03mg/100ml,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歙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皖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歙县县城驶往渔梁方向,在徽州路南起点50米处,撞上行人张某,双双倒地受伤。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0.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故中被害人张某颅脑、右肩关节、右下肢、骨盆等多处受伤,经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诉讼中,被告人谭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支付赔偿款条据等书证;2、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3、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某的损伤所作的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对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所作的鉴定意见;4、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6、证人赵某、郑某的证言;7、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润祥人民陪审员 胡武植人民陪审员 徐文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