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代兴显诉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兴显,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210号原告代兴显,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委托代理人李从良、梁亚君,云南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大板桥街道小哨社区。法定代表人袁战稳。原告代兴显诉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兴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兴显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代兴显。审判员 崔光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