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文东申请执行孙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东,孙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宋文东,男,1939年9月8日生,汉族,退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吉祥,男,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文东与被执行人孙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吉祥给付申请人宋文东执行款20100.00元。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