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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德荣、陈代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荣,陈代桂,巴东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荣,男,生于1966年6月1日,土家族,住巴东县。被执行人:陈代桂,女,生于1970年3月18日,土家族,住巴东县。被执行人:巴东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青龙桥社区。主要负责人陈代桂,经理。被执行人: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青龙桥社区。法定代表人:王素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德荣与被执行人陈代桂、巴东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巴东县新超婚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德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之前立案执行的案件重复,属重复立案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3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