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泽友与叶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友,叶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767号原告:陈泽友,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未强,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泽友与被告叶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11月20日,被告叶未强向原告陈泽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10万元,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被告在借款后偿还了7000元,但对剩余借款9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泽友借款93000元。如果被告叶未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被告叶未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