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执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丰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富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丰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富奥纺织有限公司,范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261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丰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保定富奥纺织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范二兵,男性,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执行济南丰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保定富奥纺织有限公司、范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翟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