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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顺利与魏三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顺利,魏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97号申请执行人:曹顺利,女,生于1970年2月4日,住平武县阔达藏族乡。被执行人:魏三雄,男,生于1984年1月5日,住广元市元坝区。申请执行人曹顺利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魏三雄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曹顺利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548.40元,本院已根据曹顺利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该案与其余四案并案执行。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魏三雄赔偿五案申请执行人共计250000.00元(其中2017年4月13日当日给付20000.00元,2017年12月30期前给付10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130000.00元),协议达成后,该案终结执行。同日,魏三雄履行20000.00元给付义务,按比例,曹顺利已受偿6210.00元(本案受偿3105.00元,另案曹顺利、高建华、高静三人受偿3105.00元)。同时,鉴于申请人实际情况,本院已根据申请人司法救助申请,向中共平武县委政法委员会专题报告,为五案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要求终结执行的行为实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助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