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龙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奎、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龙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奎,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207号原告:新疆龙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现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方圆,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奎,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成,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现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梁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方圆,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智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道刚,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投资发展部部长,住哈尔滨市。原告新疆龙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金奎、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新0104民初3050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杨 森人民陪审员 陶 秀 琴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军速 录 员 金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