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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家喜与曾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家喜,曾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978号原告:叶家喜,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宪波,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家喜诉被告曾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家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家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家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家喜负担。审判员  赵书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