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开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开龙,曾用名黄勇,1985年6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被抓获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开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代理察员郭斐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开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开龙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海区北环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北环东路与望海南路交叉路口处闯红灯直行时,发生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开龙被出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开龙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被告人黄开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拒不到案,2017年5月7日被告人黄开龙在义乌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开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呼气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医院检验报告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人包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车辆属性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开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开龙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开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亚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无代书记员 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