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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涂娟与戚安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娟,戚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涂娟,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冯万仁,扬州市邗江区司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兆兰,扬州市邗江区司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戚安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涂娟与戚安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戚安俊未自动履行,涂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涂娟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03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绪萍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乐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