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维东与胡斌、常燕、陈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东,胡斌,常燕,陈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32号原告:陶维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常燕,系被告胡斌之妻,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红,男,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女,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舟,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原告陶维东与被告胡斌、常燕、陈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陶维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维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辉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