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兴斌、杨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斌,杨新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70号申请人王兴斌,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杨新江,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人王兴斌与被申请人告杨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兴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万元的其他财产。本院于同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申请人王兴斌提供被申请人车辆信息错误。申请人王兴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兴斌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兴斌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金红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