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贞金与肖沈明、胡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金,肖沈明,胡金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012号原告:李贞金,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沈明,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胡金球,女,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李贞金与被告肖沈明、胡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包明玉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