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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瑶诉被告杜一、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瑶,杜一,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545号原告:李瑶,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护士,住锦州市古塔区平安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郭凌云,该公司法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瑶诉被告杜一、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瑶负担。审 判 长  迟 辉审 判 员  蒋森馥人民陪审员  李佳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