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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程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程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338号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鹿鸣花苑2号楼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张如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程玉兰,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程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