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翠美与刘东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美,刘东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260号原告赵翠美,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洋,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美诉被告刘东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东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美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莹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