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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凤英、范世伟与范翠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范世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465号起诉人张凤英,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起诉人范世伟,女,1993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2017年4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凤英、范世伟的起诉状,要求判令范翠琴立即停止侵权,归还12亩家庭承包地(四至:东吴广东,西李学良、南水道,北自家地);立即返还2014-2016年直补款约6000元;立即返还12亩土地三年收益约64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凤英、范世伟起诉范翠琴,要求判令范翠琴立即停止侵权,归还12亩家庭承包地(四至:东吴广东,西李学良、南水道,北自家地);立即返还2014-2016年直补款约6000元;立即返还12亩土地三年收益约64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请求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调整范围,应由起诉人张凤英、范世伟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对此案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凤英、范世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绍春审判员  张宏宽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天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