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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建茂与陈海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茂,陈海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651号原告:张建茂,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陈海东,男,1979年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张建茂与被告陈海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建茂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茂撤诉。案件受理费3,35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卫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