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军飞与陈福汉、王书丽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飞,陈福汉,王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飞,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被执行人陈福汉,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被执行人王书丽,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军飞与被执行人陈福汉、王书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