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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董玉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玉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407号罪犯董玉宽,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华区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玉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6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5年10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玉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罪犯董玉宽在范县濮台公路先后两次卖给付明财冰毒共计5.976克。2012年7月1日,该犯在范县濮台公路向付明财出售冰毒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冰毒共计19.943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案发后,冰毒已被扣押并上缴。罪犯董玉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缴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玉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玉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