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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桂叶与邓眉根、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桂叶,邓眉根,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财保18号申请人:吴桂叶,女,汉族,1971年8月26日生,住阜平县。委托代理人:侯新伟,男,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眉根,男,住山西省繁峙县。被申请人: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部落村。申请人吴桂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眉根、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的“晋H×××××、晋H×××××”重型半挂车。申请人吴桂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桂叶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眉根、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的“晋H×××××、晋H×××××”重型半挂车,查封期间由阜平县太昌停车场存放,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