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周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4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180元,执行费2108元。执行中,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徐某某已交纳执行费2108元。申请人曹某某申请撤销(2017)陕0124执22号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来源:百度搜索“”